《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若干意见》7月28日对外发布。《意见》明确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三种方式,以及享受优惠保障政策的具体条件。
《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可通过PPP(公私合营模式)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方式、自有用地建设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公共停车场总泊位数量的10%,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停车诱导系统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在《意见》实施后取得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的新增停车场并已投入使用的,可享受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将实行简化审批和财政奖补。
简化审批方面,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对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公共停车场的,给予简化规划审批流程。对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机械设备安装类),可由区建设和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无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机械停车设备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居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设备类停车设施,还应有辖区政府负责,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无业主委员会的,需通过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征求居民意见),且需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
奖补分三类区域,一类区域奖补:对二环路(含)围合区域及松花江公路大桥至道外北二十街道沿江区域,按上限额度给予奖补;二类区域奖补:对三环路(含)围合区域以内、一类区域以外,按上限额度的75%给予奖补;三类区域奖补:对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区域,按上限额度的50%给予奖补。
奖补上限标准为:
(1)对地下停车场和地上多层停车楼,每个泊位奖补20000元。
(2)对通过机械设备安装的简易地上停车场,每个泊位奖补5000元。
(3)对配建超出上限标准10%以上部分,每个泊位奖补20000元。
(4)对闲置停车泊位提供公共停车使用的,每个泊位奖补1000元。
(5)对屋面平面停车泊位提供公共停车使用的,每个泊位奖补5000元。
(6)对换乘地铁区域建设的平面停车场,每个泊位奖补1000元。
此外,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要求的,可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城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批后,在停车场(构)筑物、设施等附着设置不高于建筑物屋顶的户外商业广告,弥补停车场经营收益不足。通过PPP方式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户外广告经营权应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取得。
《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