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政府办公厅2月8日印发《关于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运营的意见(试行)》,明确了停车场建设用地供应、资金筹措、简化审批、强化路内停车管理、抓好居住区停车治理、鼓励内部设施开放等方面具体措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根据《意见》,单独新建停车场应在城市规划中明确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新建停车场配建的商服用地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20%。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最高年限为50年。财政出资建设停车场的,优先满足医院等公益性建筑的停车需求。
在自有土地上扩建停车场的,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利用自有出让土地建设的停车场(位),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利用自有土地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应符合地下空间利用要求,其附属建筑地上部分(车库出入口、疏散口)可不计入容积率,申请办理出让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
新建地上停车场用地,出让价格参照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用地价格。出让地下空间的停车场用地,按地上土地用途价格的10%计算。
《意见》规定,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并以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等为补充,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对非财政出资新建公共停车场,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停车设施分类、土地类别进行成本测算后确定。
鼓励设立停车产业发展基金,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提供支持。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在满足停车设施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改造既有停车设施增加停车泊位的,简化或免除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停车场(位)的,免除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建立停车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平台,理顺各类停车场基本建设程序,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并联审批、联审联办等形式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度,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在前期审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意见》明确,可将某一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资源(包括路内停车设备)进行打包,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委托给专业停车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 - 经营 - 转让(TOT)等方式,转交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停车服务企业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在符合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对管理范围内停车设施进行挖潜改造,增加的停车泊位可对外经营收费。实行特许经营后,停车设施经营、收费、维护等工作由停车服务企业负责,执法部门仅负责违法停车行为的查处工作。
研究实施违法停车取证权外判制度,赋予特许经营者等取证权利,利用多方力量协助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意见》规定,凡按照各项规定新建、改扩建的停车设施,建设单位均可按规定办理产权、经营权登记。建设单位在取得所有权或经营权后,可进行抵押或有偿转让。
鼓励金融机构对停车设施经营权预期收益提供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此外,保定市将研究制定停车泊位产权关系和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为停车产业融资、停车泊位进入交易市场创造条件。鼓励对单个停车泊位办理分割的独立产权、经营权,便于开展融资活动和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